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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有效】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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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7月29日國家旅游局第9次局長辦公會議、2010年11月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旅游局局長:邵琪偉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 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投  保

  第四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國家旅游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管理。     第六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并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書面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

  第八條 旅行社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第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旅行社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同時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并書面通知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但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注銷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公司應當收回保險單,并書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應當依法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

  第十六條 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

  第十七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一投保。

  第三章 賠  償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發生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第十九條 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補充提供。

  旅行社對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旅行社的請求,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賠償保險金。旅行社怠于請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二條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金用于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后,經核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可以在責任限額內先向醫療機構支付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因第三者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直接賠償保險金或者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之日起,在賠償、支付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開展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旅行社責任保險,違反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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